两起行拘案被撤销带来的启示
2025/09/15 | 作者 周兼明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赔偿应包括名誉恢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能成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外部压力。
近期,有两起行政拘留案被撤销引发媒体的关注与热议。一位是34岁的甘肃庆阳市宁县男子邓建国,2023年12月因发视频质疑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被当地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拘留结束后,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院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警方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
另一位是湖南湘阴县人肖某良,2023年7月5日,因在一条视频下发表一句12字评论“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湘阴县公安局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经过不断的行政诉讼,今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这两起案件虽发生在不同的地域,由不同的执法机关作出决定,却有惊人的共性,都把原本属于消费者监督和公共讨论领域的问题,变成了扰乱社会秩序与寻衅滋事的行拘事件。虽然这两起案件经过漫长的诉讼,都在上级法院的审查下被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却揭示了基层执法中普遍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邓建国案中,庆阳市中院指出:“案涉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拘留人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肖某良案中,湖南省高院判决指出:“肖某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这意味着两地的警方执法,都存在着“先决定后程序”甚至“无程序”的问题。另一个症结是证据不足。两地警方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邓建国的视频确实有10万以上的点击量,但点击量并不足以证明造成了秩序混乱。
这两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基层权力机构对公众监督的过度敏感。邓建国对校服质量的质疑和肖某良对统一招牌的评论,本质上都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邓建国案中,校服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然而,有关部门并不去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肖某良案中,涉事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后来相继倒台,其中一条就是干预司法办案。这暗示了此案可能存在的权力干预因素。
两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均指向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条款的模糊性。该条款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核心要件,但对网络言论、公民监督等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标准,导致基层执法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邓建国的质疑视频、肖某良的跟帖评论,都属于公民监督权或言论自由的范畴,却被轻易归入“寻衅滋事”,本质上是法律边界不清导致的权力越界。当公民以合法方式行使监督权时,行政机关可能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维稳思维,将正常维权行为扭曲为“扰乱公共秩序”。
只有通过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才能压缩权力的滥用空间。需在法律层面区分“正当言论监督”与“造成实质性社会秩序破坏”的言论之间的差别,排除模糊定性。只有当网络言论达到“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导致公共服务瘫痪”等后果时,方可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不能以潜在风险或主观臆测的危害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行政处罚强度与行为危害性也需匹配,对公民监督、合理质疑等行为,即使存在不当,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动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需立法明确公民对公共事务、企业产品质量的批评、质疑,即使存在事实偏差,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均应纳入容错范围。只有故意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诽谤、诬告等行为,才构成违法。
程序正义,能倒逼权力合规运行。这两起案件警方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任性执法打开了缺口。对公民监督、网络言论类案件,应引入权利优先的原则,即先假定其行为属于合法权利范畴,再由执法机关举证证明其违法性,改变过去先处罚后找依据的反向逻辑。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当事人如要求复议或诉讼的,应可以申请暂缓执行,依法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后可获准缓执。这也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以防止错案先行执行,到纠错时无法弥补造成的伤害。
这两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维权者的困境,普通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资源,难以承受漫长的诉讼过程。这也提醒我们,应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确保权利受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国家赔偿制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赔偿应包括名誉恢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能成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外部压力。
这两起案件暴露了基层执法的积弊,也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救济的力量。只有当公民敢于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法治的种子才能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司法系统能纠正个别错案,但更需防止类似错案再度发生。从更深层看,这两起案件也让我们深切感受到社会治理理念亟须转型。互联网时代,公民监督不再是被动的上访,而是主动的信息传播与舆论参与。行政机关必须摒弃维稳的思维定式,才能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跨越。只有当程序正义成为执法机关不可逾越的底线,只有当公民监督权成为不可侵犯的红线,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这才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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