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能否减少“暴力伤医”?
2018/11/15 | 作者 周兼明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暴力杀医、伤医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明确了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这些“医闹”行为,将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16条: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等。
针对屡禁不止的医闹及暴力伤医事件,政府一直在出台各种法律与政策,试图改变眼下困境。2014年,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5年,“医闹”进入刑法修正案,最高刑期可达7年;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今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开始施行,直到这次《备忘录》的推出。
虽说“医闹”已入刑,但大多行为因情节不严重,并未达到入刑要求。如9月下旬,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三名医生,被产妇家属殴打,其中医生赫某被打致眼眶骨及下颌骨骨折,两位加害者一个被刑事拘留,一个被取保候审。这样的惩罚可能不会震慑或阻止“医闹”的继续发生。
此次《备忘录》发布 ,意味着对“医闹”及暴力伤医者扩大了惩戒范围。“医闹”行为即便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将可能面临28部委的联合惩戒,并将因此影响到涉案人整体的社会信用。这样社会处罚与行政处罚、法律处罚形成了互补,有助于遏制“医闹”行为的蔓延,有助于推动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从统计数据看,随着对医闹、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中国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5年来已有所下降。但每年仍不时会出现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杀医事件,2018年仅见诸媒体的就有两起暴力杀医案:3月14日,安徽泾县人民医院赵新兵在医院惨遭杀害,殁年50岁;7月12日,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赵军艳医生出诊时被3名歹徒残忍杀害,年仅47岁。
医患关系,看似只是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其实背后的因素要复杂得多。医院中上演的是生老病死,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医疗体制、信仰与生死观、贫富问题、法律问题、社会信用、民众素质等,都可能在医患关系中有所体现。这些犯罪事件,无疑对整体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负面的影响,也必将伤害到中国整体的医疗秩序。
各国都存在医患关系问题,但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率还有些差别。如美国虽然枪支泛滥,常发生暴力犯罪,但恶性伤医、杀医事件却发生得较少,主要的暴力袭击多发生在急诊室,其中药物或酒精上瘾者、精神病患者最易施暴,当然也有病人因等待就诊时间长、拥挤、对医疗效果不满、被告知疾病坏消息等而施暴的。因此,2004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颁布了《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防止工作场所暴力指南》,对如何建立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和防范暴力侵入,提出了一些实际的建议。如医疗场所须安装报警钮或配备手持报警器等,报警系统须有24小时监控系统,针对员工进行反暴力防卫培训,安装金属探测器和雇佣安保人员等。许多医院还建立了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伦理委员会,就如何治疗、何时停止治疗、采取何种恢复手段等,和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来缓解患者方面的抵触情绪。
针对中国“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的激增,制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是极其迫切和必要的。当然,也应看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现行医疗与医保体制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公立医院的绝对垄断地位,行业内的高收费、红包、以药养医等问题,个人尊严需要高对待的心理预期,等等,都增加了医患之间信任的建立难度——一方面,医生因工作量过大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又因看病难、就医贵怨声载道,医生和患者一时间都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医生在医者仁心的使命与个体回报之间失衡,病人很难认知到或接受医疗的局限性,不清楚自己要付出多高的代价,才能得到一次满意的医疗。
任何时代,医生都不可能做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现代医学尤其要求病人与医生共同决定,一起选择治疗方案,强调病人对疾病治疗的主动参与。平等、信任,是良好医患关系的根基。希望这次的《备忘录》能够迅速产生效益,彻底根治对“医闹”和暴力伤医者惩戒不力的格局。同时,加快对当下的医疗、医保体制的改革,从加强医学教育、完善医保机制、严格法律监管及社会惩戒等多方面下手,从根子上改变剑拔弩张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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