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10月提至5000元
2018/09/15
摘要:全国人大曾对该法修正案公开征求全民意见,短短一个月就收到正式意见超过13万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专项扣除不明确和不具可操作性等。
【本刊综合】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曾对该法修正案公开征求全民意见,短短一个月就收到正式意见超过13万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专项扣除不明确和不具可操作性等。
8月27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维持一审稿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6万元/年)不变,综合收入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也维持不变,专项附加扣除细则仍有待国务院确定。
相较一审稿,二审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延续了部分现行个税法的费用扣除、优惠政策,新增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除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外,新增赡养老人支出。
由于细则不明确,围绕专项附加扣除有诸多猜测。有分析认为,几项专项附加扣除加总可抵扣的额度可能在2000元左右,有分析认为不会超过5000元(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这部涉及所有人利益的法律,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们热烈的讨论,围绕起征点、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的建议依然很多。有委员建议提高起征点,建立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建议专项扣除办法由人大确定,建议国务院同步公布细则,建议增加抚养子女专项附加扣除等。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