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需“人地城市化”
2014/10/25 | 作者 刘亭
摘要:在中国,单纯的“人的城镇化”是不存在的。其实质,还是一种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指向的,通过改革土地制度、“盘活”地的利益而进行的一场综合性的“人地城市化”。
新型城镇化与其说是发展,还不如说是改革。这是因为中国的城镇化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城镇化发展程度是滞后的,第二是城市化的推进过程是扭曲的。这两个问题都是体制性的,因此只能通过体制改革来解决。
为此,中央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提出要落实“人的城镇化”。这是非常重要的。怎么达到人的城市化?结合我在浙江省的工作实践,我认为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一个是人,另一个是土地。我将其总结为“人地城市化”。
城镇化是“人地城市化”
“人地城市化”分开来说,一个是“人的城市化”,一个是“地的城市化”。前者特指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的城镇化,后者则特指单纯向农民要地、而把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弃之不顾的城镇化。这些个提法,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命题,国际上还真的很难理解。因为从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来看,伴随着工业化的兴起,必定是一个人口城镇化的大趋势。
但是,新中国是在一个极其贫穷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口多、底子薄,又急于实现工业化,于是就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粮食统购统销、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以及城乡分割的户籍、土地和社会福利等一整套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活生生地把工业化和城镇化这样一个天然融合为一体、同步推进的“自然历史的过程(习近平语)”, 扭曲为了一个人为打压城镇化以保证工业化的失衡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在“且战且退”但始终未能有效根治这些体制病源的同时,又因急于实现现代化,引发了粗放增长、平面扩张,割断文脉、破坏环境等物本主义发展的新问题。致使中国的城镇化虽然取得了年均增长一个百分点左右的巨大成绩,但也积累了“见物(GDP+土地)不见人(农民+农民工)”、“要地(农地)不要命(农民及其生命)”、“兴城(造城)不兴业(实业)”、“重形(高楼大厦、车水马龙)不重神(体制+人文+环保)”等种种问题。其中,人为割裂人地关系,可以动人但不准动地的“禁令”,是造成“人的城镇化”半拉子工程的主要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正因为这些毛病都是由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造成的,那么自然而然地,现在就需要通过一个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来回归至一种“健康发展”的新境界。
新型城镇化到底“新”在哪里? 新在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这话说得不错,但未免流于空泛。我对新型城镇化有“五化之说”。第一,城镇化“化”的是什么?“化”的是人。第二,城镇化“化”的是什么人?“化”的是农民。若套用更精准的提法,“化”的是“农业转移人口”。第三,农民怎样才能够“化”得起来?关键是要“化利”。因为在发展市场经济、讲求物质利益的大背景下,不回答好利益的明晰、分配、流转和增值问题,不解决好利益在不同主体间的“赎买”问题,农民是“化”不起来的。 第四,对农民怎么“化利”?那就要“化地”。农地是农民身家、财产、利益的最大之所在,不“化地”而“化人”是缘木求鱼,“墙上挂帘子——没门”。第五,农地怎样才能“转化”?关键是要“化制”,也即改革现有土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由此来看,五化递进,九九归一,“化人必须化地,不化地无以化人”、“化地必须化制,不化制无以化地”。新型城镇化与其说是发展,不如说是改革,是一场针对计划经济遗产之一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深刻改革。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中国现实的语境下,那种单纯的“人的城镇化”是不存在的。就其实质而言,还是一种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指向的,通过改革土地制度、“盘活”地的利益而进行的一场综合性的“人地城镇化”。
开展“第三次土改”
对此,浙江省政府的主要领导有一组很到位的提法,总共两句话。一句是:“让愿意进城的农民进城,让愿意下乡的市民下乡”。这句话的要害,是宪法应当赋予公民自由迁徙权,这也是基本人权,政府要为这一权利的落实创造条件。还有一句是:“三权到人(户),权随人(户)走”。这句话的要害,是农民的财产权要量化到人,其中特别是要实现农地的商品化、价值化、货币化和资本化,从而为人口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大道至简,区区两句话和八个字,已经把“人的城镇化”和如何实现的“桥和路”都给指明了、说白了。
这里的“三权”,具体一是指耕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二是指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三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个人或农户的股权。最后这块权利,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也密切与集体建设经营用地的权益相关。在这里,我们不涉及农地最终产权集体所有的宪法条文改变,学的只是邓公在30年前推行大包干、承包制的实用思路,即把过往认为是铁板一块的集体农地所有权搁置起来,而把其中的经营、使用和收益等“坐实的产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从农地的一大把权利束中抽取出来,量化到人到户。管他白猫黑猫,逮住耗子就是好猫。解决了中国人温饱问题的政策,就是好政策。这就是“第二次土改”,就是那场先发而带动全面改革的农村改革,就是经真理标准、解放思想而开启的中国市场化改革大潮。
经过35年,当下需要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五化归一”走向现代化的大趋势,开展“第三次土改”。这次土改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妥善解决中国现代化绕不过去的“人的城镇化”的问题。中央关于城镇化的理念已是到位了,譬如“人的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如此等等。但是,现实走得通的路子还需将其趟出来,具体包括三大环节:
首先是确权。以往只有所有权一个权利,动了就是私有化。现在起码可以有三个权利: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具体如何界定?需要经过权力机关赋予法律效能的确权(不能只是政府的“自说自话”)。其中既不能以公有制卫道者的纯粹,抵制“三权分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也不能以传统小农的狭隘,抵制“人地分离、(权)益随人转”的“人地城镇化”改革。
其次是入市。土地权益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权益,其流转必须高度透明、极其规范。这也就要求,相关流转要统统纳入政府有序建立和严格监管的土地市场。其中既不能片面强调农地的特殊,认为不能入市交易;又不能放任自流,造成地下流转的混乱和侵权。
最后是规制。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皆有赖于相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包括对不合时宜、不合常理“旧法”的及时修订。不但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必须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既不能死守法条,轻易以违法乱纪的大棒,扼杀土地改革的有益探索;又不能无法无天,将亿万农民的身家性命视如儿戏。
如何健康推进
兹事体大,不能搞砸了。但总是闪烁其词、举步维艰,那积累的问题和包袱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沉重。为了规避“不改革就被改革”的风险,“第三次土改”仍然要走好邓公式的“中间道路”,并坚持如下四条方针:
第一,按客观规律办事。市场化和城镇化都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执政党的历史使命,就是认识规律,顺势而为,更好地完成各个发展阶段应该完成的任务,而不是罔顾规律,甚至逆潮流而动,人为阻滞或打压规律的表达和展现。
第二,依据全深改《决定》的经济改革理论基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义的政府就是提供制度公共品的。但是,这种提供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遵循规律。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要素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关“规矩”的订立,必须遵循“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基本要求。
第三,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创新相结合。中央管好大方向、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具体的由地方分散决策,因地制宜,力戒共振垮塌。土地都在地方上的城市和农村,中央和地方的土地权益关系,也要拿出一套办法来规范。另外,还要边试点、边修法。对法外的改革试点赋予“尚方宝剑”,同时注意总结“变法”经验,尽快固定下来为新的法律法条。
第四,尊重和保障农民对于土地权益的最终选择权。诸多的土地权益,在相关改革和制度的安排下如何选择,应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农民对于土地财产权的处置,全由农民根据自身得失进退作出考量,而不应有外力干预,更不能动用公权强制推行。这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浙江省发改委原副主任、浙江大学城市和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本文系作者据其9月18日《中青年改革开放论坛(新莫干山会议)》的演讲加工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