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治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
2020/01/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新华社近日报道,“12·4”湖南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系该公司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违法组织生产,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发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这又是一起事故瞒报,谎言被揭开的过程一波三折——事发当日中午,当地上报的伤亡情况为1死1伤,有媒体质疑后,当地又改称是7死13伤,后湖南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另有6人死亡。令人发指的是,事发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转移藏匿遇难人员遗体,伙同有关公职人员谎报、瞒报事故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约谈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当地隐瞒死亡人数,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截至元月2日,3名副市长已被先期免职,已有10名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采取留置措施。
为何如此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当地政府竟敢谎报、瞒报事故信息呢?无非是相关官员怕担责,因为死亡人数不同,决定了事故等级、调查部门和追究责任的不同。2007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事故做了等级区分,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为特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为重大事故,而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为较大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为一般事故。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都需按要求“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要报至所在省政府。
国务院对特大事故、各省级政府对重大事故均有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对应调查的则是市区县级政府。湖南省除相关规定外,还实行了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的地方和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都说人命关天,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人命也关乎自己仕途的升迁。所以,当地政府才会从上报“1死”,到“7死”,再到“13死”。一次次铤而走险地瞒报谎报,目的就是想让追责的程度轻一点。有句老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电子信息化时代,任何一起事故要想瞒报、假报都变得越来越难,某些当地地方官员明知真相终有大白于天下之日,仍孤注一掷地瞒报假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瞒报谎报逝者人数,属“有意为之”,性质恶劣算得上“故意犯罪”,这不仅是对逝者生命的极大不尊重,也使得国家对于安全事故的应对决策及行动变成了一纸空文——可能延误救援行动,降低给逝者家属的赔偿金,也可能使造成事故发生的机制得不到有力纠错,继续运行下去导致后续危害失控。此类瞒报,瞒的只是上级管理机关,当地民众往往心知肚明,这等于在民众心目中公然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公正权威。
为何对瞒报事故的查处追责已变得比较严厉了,仍然无法震慑各地瞒报事故的行为呢?细究起来原因无非几点。
首先是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化,处罚相对较轻。《刑法》中虽有“谎报事故罪”,但对构成“谎报罪”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仍然很模糊,《安全生产法》也没有仔细界定相关的标准。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是以国务院令和安全监管总局令等形式公布的,虽然规定有所细化,但又缺乏相应的处罚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对“谎报瞒报”的规定都多是一些原则性表述,缺乏程序规范和操作细则,更没有对具体部门法定义务的明确与规范。于是,在执法中,“主观非故意”则成为当事人辩解瞒报的理由。真实上报要被处罚,“谎报瞒报”即使被发现了,也不过接受差不多的处罚,这成为不少地方官员“谎报瞒报”的心理动机,“先瞒了再说”,“发现了再报不迟”。加上各地对“谎报瞒报”的执法主体也各不相同,使处罚标准也不尽相同,更是给了地方官员以侥幸心理。瞒报事故被发现后,往往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罚重,对相关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处罚比较轻。从已经爆出的大量瞒报事故看,极少看到有公务人员被提起公诉的。
其次,资本在事故中的任性,也是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往往相信“钱能摆平一切”,认为金钱和权力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加上相关公务人员并没有亲临现场细致核查,只听信资本方的一面之词,导致瞒报现象的发生。当然,也有部分责任人,是因为屈服于官员的压力,不得不参与到事故瞒报中。即使瞒报曝光后,这些责任人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也不敢说出真相。
要改变这种状况,治本之策还是要从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和程序规范入手。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地的行政文件进行整合,实行全国统一的处理处罚制度。明确界定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标准,明确事故核查与报告的义务人、接报部门等,对迟报漏报者可实施行政处罚,一旦出现“瞒报谎报”的情况,统一由司法部门提起公诉,既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也需处罚相关的“瞒报谎报”的政府管理部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瞒报谎报”屡禁不止的状况。
此外,要做好事故信息的公开工作。一方面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信息公开透明了,对试图“瞒报谎报”者也构成了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很重要,发生了安全事故后,不“瞒报谎报”,应是一个社会的文明底线和法律底线;而不去亵渎那些逝去的生命,更应是所有人的道德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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