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避税或已行不通
2018/10/05 | 阅读次数:18458 | 收藏本文
【本刊综合】在CRS的规定下,离岸公司等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的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若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信息交换完成后,各国税务部门将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管。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此前在海外有财产没有申报的中国富人,不仅要补缴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拥有的境外公司还可能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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