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官风”?
2018/07/05 | 周兼明 | 阅读次数:6460 | 收藏本文
摘要:不久前,武汉市政府推出了《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在9种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不久前,武汉市政府推出了《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在9种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这个规定有法律依据。2015年5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专章又作了规定,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定义,放宽到“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要求“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这个司法解释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武汉市这个规定之所以引发媒体热议,无非说明两点,一是《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如果不辅以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对地方官员可能并无直接的约束力;二是说明“民告官却见不到官”在各地已成常态,武汉能对官员出庭做出硬性规定,表明当地政府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愿望。
想让官员在法庭上发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民告官”案,官员或因缺少法律常识,或怕丢面子,而不愿意出庭,找个律师敷衍了事。即便有官员出庭了,选的也多是肯定胜诉的案件,官员在法庭上像个不会发声的木偶,应诉的仍是律师。据大陆媒体对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个调查显示,该院近两年受理的244起行政诉讼案中,只有100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负责人中,仅有1人次是正职;有部分行政机关,基本全年无负责人出庭。无怪乎前两年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引来媒体大片喝彩——这竟是中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
不过,在那些对“见官”率有考评的地方,这一现象的改变就要快些。比如深圳市,就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不达标的单位予以扣分,对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给予加分,大大改变了官员出庭率低的状况。据当地报道显示,在深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521件案件里,正职负责人达113人次,这组数据显然位于全国前列。
如今都说依法行政,行政诉讼解决的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民告官的实质,是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于司法,通过诉讼,民众既可维护自身权利,也能有效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
而让官员出庭应诉,体现的也是法律面前不同诉讼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官员出庭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对诉讼人的尊重。官员如能在法庭上倾听民众诉求,将有助于他们反思决策行为的合法性、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官员也可利用法庭调查或辩论机会,向民众阐释其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有效化解官民矛盾。
武汉新规的价值所在是,既承续了国家的法律精神,又有的放矢地试图解决当下行政诉讼的一些难题,如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出庭的几种情况: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诉案;一审败诉的二审行诉案;信访积案;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案;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不服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这些规定,比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为具体。同时要求,庭审中出庭人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将予以处理”等,这些都有利于让官员出庭应诉制度在当地的贯彻实施。
“民告官”不代表官民对立,而是为了让法庭成为官民沟通与互动的渠道之一。“民告官”当然不能止于“见到官”,让官员出庭也并非最终目的,目的还是为了让民众提出的问题能真正得到解决,使民众或政府的合法利益诉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官员多一些出庭应诉的机会,未来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会多一些法律意识,从而少一些法律纠纷的可能。
从近年一些统计数据看,“民告官”立案的数量虽然在增加,但民众的胜诉率仍然很低——因为很多地方的行政诉讼案,仍难摆脱长官意志的影响,真正能体现司法权威的案件,少之又少。有大陆媒体报道显示,近年行诉案政府败诉率在10%以下,有的省份只有2%,而上诉率高达80%以上,申诉率也是刑案和民案的6倍。说明中国在摆脱权力对法律干扰的过程中,还要面临一段艰难的旅途。所幸深圳、武汉已走在了前面。
民众敢不敢告官,能不能告赢官员,体现的其实是司法权是否独立与公正。国家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强化司法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独立作用,用法治来保障民众的权利,提高官员的法治意识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从而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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