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住权力的“余热”和“期权”变现
2017/10/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此则《意见》于今年4月28日就开始施行了,10月5日,经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转发,进而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随着内地的反腐高压和公务员体系的日趋开放,公务员辞职已司空见惯,属于个人的正当职业选择。但显而易见的是,公务员在位时,由于掌握了政府部门的人脉资源,一些官员手中甚至握有项目建设等公共资源,即便辞职了,仍会对原管辖范围内的市场有一定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如果借用权力“惯性”进行利益输送,无异于改头换面后的权力变现——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与官员腐败并无差别。
对于辞职公务员的权力腐败方式,媒体与民众早有总结,一是官员在位时,利用手中的权力帮企业谋得巨额利益,但暂不要求回报,待辞职以后,再要求相关企业以任职的方式“兑现”——这其实是一种权力期权,一种方式更为隐蔽的权力腐败。还有一些官员,辞职后从事的职业,多与从政时主管地域或业务有关,看似回归为普通民众,但其掌握的政界人情网却仍会为其发挥权力的“余热”。
近年来,我们常可看到一些退休或辞职的官员,受到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受政策影响较强的行业及所辖区域企业的争抢,被这些企业视为“香饽饽”,看重的无非是这些官员手中的各种资源,希望能借用这些权力“余热”,为企业寻找“政策捷径”,带来更多利益。如近年引发争议的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离职后,成为平安陆金所的副董事长;原交通部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副处长张贝,辞职后成为滴滴出行副总裁,这些跳槽之举之所以引来巨大争议,就因为他们在任时的主管业务与离职后加盟的公司业务,基本上是重合的。
此次,中纪委转发四部门联手出台的《意见》,无疑是想强化针对这一监管盲区,形成更具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意见》中提出了多项举措:要求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的职能机关,建立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清单;要求公务员申请辞职时就需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明确了辞职从业的相关程序;如公务员辞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接收单位需立即终止聘任关系或违规经营性活动,否则对接收单位也会进行处罚;此外,还要求建立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这些规定,从辞职去向的报告、备案,到辞职后的监督、处罚,基本实现了“一条龙”的监管,目的是期望政府监管部门能与市场企业形成合力,对公务员辞职后的权力“余热”问题,进行制度约束和外部监督,让这类变相的权力“寻租”失去生存的土壤。
公务员辞职后有从业限制的“紧箍咒”和“冷却期”属国际惯例。《意见》的出台等于给公务员辞职明确了今后从业的“红线”和“禁区”,这既是出于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需要,也是大众创业的背景使然。在大众创业的热潮中,人们的择业观已变得更为多元化,尤其在高压反腐态势下,随着对公务员管理的日趋规范化,越来越多的人认知到,公务员只是一种稳定的职业选择,而非牟取暴利的工具。这种对于公务员趋于正常的认知,使得一些公务员想辞去公职出去创业,并无可厚非。公务员有了这种正常的职业流动,只会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使政府机体有机会能吸收真正对公共事务有理想、有热情的新鲜血液。这种情形不仅会发生在公务员身上,央企与国企的高管辞职、央企国企的高管到政府任职都会出现类似情况,对这类人才流动都需做好相应的规范,才可能避免出现新形式的腐败问题。
此《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加高反腐的制度篱笆,但效果如何,还得看能否严格执行。比如公务员的原单位对辞职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怎么办?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如何尽到监管之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违规从业企业进行处罚,具体如何落实?是否会睁只眼闭只眼?凡此种种,都需要更多的应对研究及实施细则以防患于未然。
对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建立严格的申报、问责机制当然重要,但让信息完全公开,提高社会监督的透明度更为重要。如果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能完全晒到阳光下,让公众和同行业企业随时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显然更易发挥作用。希望这个《意见》的出台,能真正管住权力的延时变现,防范公务员辞职后给社会及市场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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