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权、依法放权和依法卫权
2014/08/25 | 收藏本文
摘要:十八大后的反腐大案,从薄熙来、徐才厚到周永康等,多为权倾一时的重臣宿将,却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尤其周永康,把持政法大权十年,借维稳之名,滥施警力,打压民间合法诉求,把一个国家的政法系统变成了法治倒退、践踏人权的独立王国,其罪确不可赦。
依法治国,将成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中共选择在曝光周永康案当天,公布此消息,不仅让人尤感迫切,也意味深长。十八大后的反腐大案,从薄熙来、徐才厚到周永康等,多为权倾一时的重臣宿将,却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尤其周永康,把持政法大权十年,借维稳之名,滥施警力,打压民间合法诉求,把一个国家的政法系统变成了法治倒退、践踏人权的独立王国,其罪确不可赦。
习李两位,皆有法学背景,一言一行,均彰显法治思维。习近平履新不久,即在纪念宪法制定30周年大会上,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将之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60条”,更是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点。所以我们看到,新一届政府一边实施深化改革的决策,一边将决策与法律的废、立、改统一起来,对那些落伍于社会与改革进程的旧法,及时清理,避免改革与法律的冲突。同时,注重立法的民主程序,让民众有机会参与和表达对立法的意见,并注重直面当下法治的基本困境,即法律实施的难题。
据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观察中共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路径:依法治权、依法放权、依法卫权。
依法治权,就是指法律面前无特权。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是政府要守法,如果政府在法律之外还享有特权,不接受立法的规制与约束,不接受司法与民众的监督,则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依法治权的核心是保障宪法的权威。宪法之所以取代神权、君权,而成为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于它从根本上规定和调整了公民与政府间的关系,将政府或立法者的权力同样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以保护民众不受法外权力的侵害。鉴于行政权力腐败之广、司法腐败之深造成的伤害甚大,中央在“改革60条”里,已把“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作为法治改革的重点。如今,随着徐、周等“大老虎”的落网以及人心所向,相信这将是四中全会继续延伸的一个重点。所谓“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是指要有违宪审查机制,一方面可对一切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与裁决;另一方面,可对立法、司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看它们是否符合宪法所确定的价值标准。违宪审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中必不可少的纠错机制,只有当一个社会对“合宪”或“违宪”达成理性共识,宪法的权威才能确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其实维护的正是国家的法治形象和政府公信力,也是我们判定一个国家是否依法治国的前提。
依法放权,主要指向司法机构放权。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内核之一就是按照文明社会发展趋势实行放权。改革之初,大量的经济和政治决策权被下放到地方政府,1990年代开始向市场放权,其后,再缓慢地开始向社会放权,取得的良性效果有目共睹。然而,从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上看,行政权力凌驾司法体系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和严重,法律的尊严仍未能完全得到体现。现在,简政放权已成本届政府的明确目标,那么,向司法机构放权,使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可视为执政党向依法治国迈出的一大步。司法改革是中国改革的缩影,与中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也进入到深水区。虽然现在无法完全做到司法独立,但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肯定会成为四中全会的改革重点。地方党政部门对司法权力是否有干预,是我们判断司法独立与权威的主要标准。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在司法过程中不应有上级,否则法律就难以得到公正施行,会妨碍检察与审判的公正,最终影响的还是执政党的公信力。可以说,如何向司法机构放权、放多少权,决定了依法治国的程度。如果闯过了这一关,中国的法治就能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依法卫权,指的是法律必须主动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里首先需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只有通过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才能真正解决当下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极难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和捍卫。“改革60条”中,关于依法卫权的内容很多,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规范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纠正与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都属于依法卫权的范畴,就是让法律和司法机制主动保护和捍卫公民权利。依法卫权的核心,是让行政和司法权力法定化。无论是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权力、上下级的关系,还是行使行政与司法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都需以法律方式加以明确。授予公权的一切权力,都需以保障民众权利为前提。
依法治权、依法放权、依法卫权,是依法治国的三个重要层面。如果四中全会能在以上三个层面,均有所突破,一定会大幅提高司法公信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有更牢靠的基础保证。这对建设法治中国来说,意义确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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