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宪性审查“小步快跑”点赞!
2021/03/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报道,题为《四年来首次公布不合宪案例——合宪性审查“小步快跑”》。这篇报道称,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人大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报告首次将“合宪、涉宪性问题”单列,披露了“不合宪”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是从2017年开始的,该报援引一位专家的话认为:“如果说过去还只是探索,2020年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新的突破。”
从这份工作报告可看到,报告的首节即为“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该节披露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问题。
针对城乡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不同价”问题,报告显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公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计算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审查报告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城乡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报告称,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各地开展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报告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南周的报道透露,“回避”宪法字眼是过去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一种常态。收容教育的废止,被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回应公民的合宪性审查申请。2018年,在多位学者律师的呼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对收容教育问题的研究。但此后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是国务院对相关办法的废止,都未提及“宪法”,更无“不合宪”之类的表述。所以有学者把收容教育的废止称为“只字不提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该报告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3月,当时的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被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半年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成立。这次改名虽然只是增加了“宪法和”三个字,但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人大代表和学界的设想,至少明确了该委员会有合宪性审查的功能,宪法室也从工作机制上对委员会提供了保障。该委员会对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每部法律草案,都会进行是否合宪的审议,这是“前端”审查。还有“后端”审查,就是对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它包括依职权审查、专项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
近年来,公民和社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非常活跃。据统计,2020年,全国人大收到的公民、社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就有5146件,其中属于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3378件,占比有六成多。而从2013年到2017年的5年间,各类审查建议才1500余件。比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就是因安徽农民方诗敏的一封申请信,开启了合宪性审查的。
应当看到,自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来,社会公众和舆论就一直对合宪性审查有很大期待。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根本大法,不仅因为它是执政者与民众的约法,也是民众谋求正义、人权、民主与自由的最高依据。宪法既是政治法,规范了国家的权力结构,也是一部权利法,保障了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明确政府权力结构的本意,就是为防止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如果没有合宪性审查,宪法的价值便无法在一个社会中真正体现。当公民权利真的被其他法律或政府行为侵害时,宪法既无法为公民提供保护,公民也难以体会到宪法代表的是自己的权利。
当官员和民众都对宪法普遍怀有尊重和信任,宪法也成为每个公民的权利保护伞时,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也会取得实质进步。人们眼中的社会秩序,同时就是法治的秩序。所以说,能否体现宪法的权威,能否让全社会实现对宪法的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精神基础。没有对宪法的普遍尊重,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当然,南周的报道也提到,目前合宪性审查还只是刚起步,“关键还是需要配套的制度规范”,只有尽快制定相关的审查办法和程序,合宪性审查才可能真正进入“快跑”。
与合宪性审查同样重要的,是宪法解释,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依宪治国”的目标之一,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人大法工委也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在今年“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明确地将宪法解释提上了议事日程。没有宪法解释,就难有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首先需要对立宪原意和宪法文本做法律解释,其次,还需把宪法理念放进具体的社会现实中进行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得出具体、明确的宪法结论,找到适合社会现实的宪法真义,从而使宪法对现实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说,宪法解释是保证合宪性审查的价值与程序正义的前提。
无论是合宪性审查,还是宪法解释,目的都是为了让更多的民众认同一个国家的宪法秩序。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让全社会在“合宪”还是“不合宪”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这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最高的宪法在社会中有了权威性,法治国家才算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有了合宪性审查,当立法者出现立法不当、政府出现行政违法、司法出现司法错误时,公民权利才能通过一个正常、合法的机制得到保护。我们应当看到,维护宪法的权威不仅是法治国家的根本,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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