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需以法治为根基
2020/12/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不久前,贵州福泉市一名女教师在当地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公开检讨,称自己于2020年11月9日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表示这是不文明行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全市人民道歉。其所属学校的副校长也在电视上公开道歉:“作为教育单位我们感到很惭愧。”据报道,这是当地对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的结果——公职人员若存在交通违规等不文明行为,除接受罚款外,还要在媒体上公开做检讨。
未料,此事在媒体和网络引发的热议,几乎是一边倒地反对“电视道歉”,认为此行为是对该教师的人格权的公然侵犯。有媒体摘录了部分网友的评论:“就差游街示众了。”“骑车走人行道,何至谢罪全市?”“这跟游街有区别吗,罪不至此吧?杀人犯也没见浪费这么多公共资源。”“公然挑战法律底线,损害公民人格权!”“如此羞辱不是交规的问题,而是借机羞辱教师这个群体。文明之悲!”“形式主义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从这些评论可看到,民众对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认知水平,显然要超过福泉市的某些政府官员。
从当地政府官网可查到《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曝光内容包括乱闯红灯、过马路不走斑马线、翻越护栏等行为,曝光方式则包括媒体曝光、广场大屏曝光、展板曝光等。通告还特别指出,若曝光对象是公职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其不文明行为将一律抄告所在单位,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双问责”,并在单位“双创”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这种对公职人员罪加一等、连坐单位的处罚方式,显然也属于违法行政,不过是另一种权力任性,有违法治政府的精神。
“电视道歉”“电视认罪”就形式而言,就是现代版的“游街示众”,而其对人格权的侮辱损害、导致的负面影响,又远大于“游街示众”。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发布通知重申:“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一部”再发通知:“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虽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电视道歉”“电视认罪”显然属于一种“变相游街示众”。国家法律对罪犯尚且知道保护他们的人格权,何况对那些只是做出“在人行道骑车”这类不文明行为的普通人?
法律有惩罚人的功能,但没有羞辱人的权力。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更是如此,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拟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不能为了行政效果,就随意越界。一切惩罚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变当事人的认知,而不是以毒攻毒式地报复。在人行道骑车,违反了交规,本应由交管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罚,当地文明办又有什么权力再施行其他惩罚措施?何况是带有羞辱性质的电视公开道歉?
目前的情形是,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或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要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治理,似乎就有了随意规定各种稀奇古怪的处罚方式的正当性。这类“土皇帝”式的工作作风,很能体现权大于法的无知性和荒唐性。实际上,福泉市的这种处罚已涉嫌违法,轻的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重则可追究其侮辱罪罪责。
奇怪的是,当地的立法与司法部门对这类部门违法,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违法而无人纠正,直到引发了舆情。当地有关部门敢如此轻视人格权,无非说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一些官员眼中没有尊严和地位,甚至,只要能带来政绩,侮辱一些人的人格权,在这些官员看来也没什么大不了!这是值得全社会警惕的事情——如果行政行为是以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为代价,来彰显其处罚的威力,其实等于在社会中制造一种“非法恐怖”。这种“非法恐怖”要比在人行道骑车危害大得多,是全社会应真正杜绝的“不文明行为”。
中共十九大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已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一条就是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府部门守法,毫无疑问是法治社会的前提,如果政府在法律外还享有特权,可不接受立法的规制与约束,不接受司法与民众的监督,那么,法治社会就无从谈起。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行为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才具有正当性。任何以废弃法律的程序正义而实现的所谓公共目的,皆不能称之为正当目的。如果法律的程序正义无法得到保障,任何政府部门都可根据自己的部门利益来制定规则,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民众乃至官员的大量合法权利都会受到侵害。这种僭越依法行政底线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会破坏整个社会和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法治社会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如今,各地都在争创文明城市,而法治则可说是这一切文明的基础——文明城市首先需政府文明,其次才是市民的文明和社会的文明。决不能让政府部门的带头违法成为“创建”的举措,这样只会给城市文明造成更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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